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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2.农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措施的制定;

  3.干部职工表扬奖惩、考核、岗位竞聘、职务晋升、培养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6.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7.党的建设、群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信访维稳等重大问题;

  8.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等重要问题;

  9.重大活动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整及调动有关事项;

  2.党组织、群团组织人员配备;

  3.局机关股室及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

  4.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以及向上级单位、有关单位推荐干部任职的事项;

  5.全国、省、广安市及本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重要基础设施改扩建等项目;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大型设备采购等;

  4.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内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预算内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预算外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作项目,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水电气除外)等;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相应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汇同相关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认真审阅,研究讨论,形成成熟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单位、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单位(股室)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实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下属单位(股室)及相关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办公室要协同局机关党委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本实施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9年6月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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