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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0年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依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18〕9号)及《石家庄市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解决我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数量较多、布局分散、医疗废物产生量小、收集运输不经济等问题,建立健全辖区基层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实现城乡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布置周转场所。以各乡镇卫生院原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周转点,负责收集和暂存各乡镇周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确保实现辖区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从源头上严防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合理调配运输能力。各乡镇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输方案和路线,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以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布局分散、产废量小、运输不经济等问题。医疗废物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各乡镇周转点之间的运输,根据各乡镇不同情况,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1、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辆上门收集;2、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送交;3、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转运。收集、递交、转运至少每两天一次。

  小型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示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周转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周转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从周转点与处置单位之间运输医疗废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至少每2天收集、运送一次的规定。

  (三)明确专人登记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周转点医疗废物的接收、登记、称重、移出等档案记录工作,建立专门管理台账。每季度末向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辖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主管领导和医疗废物周转点,确保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信息及管理台账按时、准确报送。生态环境局、卫健局等部门结合各自法定职责,严格防控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严格排查和监管。县卫健局与县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精准掌握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情况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接等环节工作,建立工作台账机制,确保医疗废物的接收与外送帐物相符。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促进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符合卫生、环保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坚决防控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2020年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18〕9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保定市基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

  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产废收集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场所。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每个乡镇(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负责收集和暂存周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19张病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建设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高标准建设,规范管理。19张病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单独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完善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实现全区区、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全覆盖。在基层医疗机构医废收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转站(点)、19张病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必须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收集处置。2019年6月底前实现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或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予以密封;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周转站(点)之间的运输问题,采取因地制宜、选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专用收集车上门收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转运。收集、送交、转运至少每两天一次。小型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定期消毒,此类车辆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周转站(点)之间的医疗废物转运,不得用于周转站(点)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之间的运输。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过程中双方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长效机制。区卫生健康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

  (二)加快建设进度。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加快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废物周转站(点)的选址建设和财政支持,要遵循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区卫生健康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我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网络体系建设全覆盖。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四)落实监管责任。区卫生健康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保定市公安局徐水区分局要结合法定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压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工作,建立交接登记、培训、收集人员的健康检查、清洗消毒等管理台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防控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2020年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针对当前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布局不均衡、处置设备老化和处置标准低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动现有处置能力扩能提质,补齐处置能力缺口,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二、实施目标

  争取1-2年内尽快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2020年5月底前,各地区要全面摸查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掌握各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辖区内医疗机构情况,以及处置不同类别医疗废物的能力短板。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城镇化发展速度、满足平时和应急需求等因素,优化本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建设进度要求。

  (二)积极推进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东中部地区人口1000万以上城市、西部地区人口500万以上城市,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未来医疗废物增长情况、应急备用需求,适度超前谋划、设计、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补足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短板。

  (三)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各地区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要求,在对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符合性排查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提质改造,确保处置设施满足处置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高负荷的地市要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四)加快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口。截止到2020年5月,尚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不含规划建设的)地级市,要加快规划选址,推动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补齐设施缺口。鼓励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因地制宜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日收集处置量在5吨以上的地区,可以建设以焚烧、高温蒸煮等为主的处置设施。鼓励跨县(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设施共享。鼓励为偏远基层地区配置医疗废物移动处置和预处理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

  (五)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依托跨区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县(区),要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收集处置能力不足的偏远区县要新建收集处置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收集转运能力应当向农村地区延伸。

  (六)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1年底前,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大力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分别承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转运处置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二)强化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支持政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各地区要健全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医疗废物处置和转运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三)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对跨区域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要建立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及时交换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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