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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9〕94号),结合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银川市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灵武市纪委监委向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灵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灵武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9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灵武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伊斯兰教协会

  2.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党校

  4.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5.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统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6.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7.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

  市公安局

  8.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检察院

  9.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法院

  (二)人员编制。撤销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含公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行综合派驻的,灵武市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12名,在现有派驻机构编制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编制1名。不得减少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共需编制6名,从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各划转2名,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

  (三)规范名称。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组”。

  (四)领导职数。灵武市纪委监委9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9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灵武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灵武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灵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灵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灵武市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灵武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灵武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灵武市纪委监委对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灵武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综合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灵武市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灵武市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灵武市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制定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定,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守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9〕9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行区纪委监委向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无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派驻监督空白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研究确定创新变化和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政治监督首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三、机构设置、监督范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

  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区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

  (二)监督范围

  1.综合派驻机构

  (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联、区档案馆

  驻在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含区宗教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工商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驻在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科协

  驻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单独派驻机构

  (1)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法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法院

  (2)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检察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3)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公安分局

  驻在单位:区公安分局

  (三)人员编制

  实行综合派驻的,区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6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在我区范围内统筹解决。不得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撤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3名,共需7名,从各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派驻机构实行专项编制,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四)规范名称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委、石嘴山市惠农区监委派驻第X纪检监察组”。

  (五)领导职数

  区纪委监委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6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区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机构干部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监察组协助区纪委监委统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区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第四至第六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部门保障,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区财政会同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室予以明确并解决,派驻机构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和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干部担任,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划转、调剂人员的政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选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监委纳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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