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nmengfu.com--公文大全】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以下是本站分享的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如何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着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据基层调研发现,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求有一定差距。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干部思想不稳定。基层尤其是乡镇纪检干部思想不够稳定,产生不满情绪。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很辛苦,从事的工作往往又是“栽刺不栽花”“出力不讨好”,日常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本乡镇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业绩,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经济待遇也不高,与某些部门干部相比,收入差距大;在政治待遇方面,干部交流机会少,提拔机会更少。

  (二)队伍建设不完善。乡镇纪委目前虽然配备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专干及纪委委员,但纪委副书记、纪检专干、纪委委员都是兼职,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从事当地党委、政府其他工作,不钻研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查办案件更是无从下手。派驻纪检组,目前派驻的一般只有一个组长,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发挥不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影响了纪检监察各项职能的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全面。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任务越来越艰巨。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乡镇纪委书记是从其他行业和部门调任或提任过来的,没有具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更没有案件查办能力和水平,缺乏专业人才,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原因分析

  (一)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乡镇(或基层单位)形成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管理和使用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自己任内的政绩,对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办工作重视、支持不够;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除纪委书记专职外,副书记、专干及纪委委员都是兼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责任心不够强,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体制机制不畅。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工作力度较弱,当前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治理体制决定了乡镇纪委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而且乡镇纪委书记是副科级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镇纪委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力度和质效。另一方面乡镇纪委书记都承担有一定的包村经济工作、脱贫攻坚、惠农民生等中心工作任务,又必须接受政府一把手的领导。既要接受他们的领导又要对他们进行监督,开展工作难度大。

  (三)业务能力不强。乡镇纪检干部非专业人员较多,岗位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知识结构单一,协调能力不强,真正能“战斗”的更少,执纪监督方式方法滞后,业务素质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是“半路出家”,对法律、审计、财经等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水平低,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心无力,纪委委员角色意识虚化。

  (四)“三转”不够到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跟中央步伐,大力推进“三转”,但部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人专职不专”“名专实不专”,工作中仍存在职能泛化、事事参与、职责弱化等不良现象,加之一些乡镇的人员职务等调整变化太快,导致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真正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二)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跟班轮训和参与办案,提升“实战”能力。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成为业务精通、知识全面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

  (三)提供激励机制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规格,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纪委常委、各部室主任和乡镇纪委书记等各个层次纪检监察干部的级别待遇。同时,为基层纪检干部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干部有作为,乡镇党委、政府要尽量少抽调和借用纪检干部。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彻底改变派驻机构有名无实、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在政治上,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综合素质良好的,优先考虑提拔重用,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基层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加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建设,又要督促检查,落实惩罚和预防措施。中纪委提出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问题,这是基于党章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对纪委监督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一、基层纪委(纪检组)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纪委的监督责任既是党章赋予的权力,又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三转”要求,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强化使命担当,让监督责任落地生根。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

  1.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

  2.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

  3.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

  1.“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标准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但有的部门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中流于形式,甚至有的部门领导干部把原来的超标办公室隔开,投资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在门头上挂个“班子会议室”或者“接待室”之类的牌子来应付检查。办公用房清理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在实施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

  2.“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3.“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近几年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三)工作越位多。很多基层纪委没有认真理清自己的职责,加上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认为有些工作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让纪委出面做一些“老大难”工作,如一些乡镇在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安排纪检监督机关全程参与,让纪委在一线推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且经常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纪委有时甚至直接充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使基层纪委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督查员”、“开山斧”、“灭火队”等角色,很难聚焦主业,结果是“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导致纪委工作任务繁重。

  (四)监督不到位。有些基层纪检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乐当“泥瓦匠”和稀泥,不敢当“铁匠”硬碰硬,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敢负责,作风检查,惩治腐败力度不够。有的地方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顶风违纪。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抓防微杜渐工作不够。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五)自身建设弱。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且部分基层纪委班子机构还不健全。如有的乡镇纪委班子不健全,虽然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有的由于没有适当的人选,纪委班子难于配齐。另外,虽然有编制,但单位上没有适合进入纪检队伍条件的人,年轻的要么不是党员或其它条件不符,符合条件的不是年龄偏大就是其它要求达不到,导致纪委班子出现人员编制空位问题,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造成“小马拉大车”现象。

  2.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过硬。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律已不严,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差,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一些不正之风不抵制,甚至还参与其中。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王歧山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的工作职责简要表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这也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但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为什么会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纪委没有理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责任的边界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

  (二)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依赖。有的党政主要领导除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过分相信与依赖纪委,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三)有的基层纪委不敢大胆履职。由于体制原因,各级纪委工作上要服从于同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经费开支要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往往导致基层纪委对于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怕大胆工作伤及情面,得罪领导,心存畏惧,不敢履职,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最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领导不满意,以后工作难以开展,导致监督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有的纪检干部只求平稳,不愿履职,把纪检岗位当作个人升迁的跳板,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主业、副业”严重倒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工作推一下,动一下,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纪检干部业务不通,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责任,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组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 “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探索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纪委管理。

  (五)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作风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六)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七)监督机制、体制、制度要健全。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机制制度是关键,要积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的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部门机构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的监督职能,定期听取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乡镇纪委和部门纪检组以县纪委考核为主的考核办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大胆履职。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增强责任追究的刚性。

  (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王歧山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以案代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浅谈纪检监察建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激励全县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着力营造遇事敢担当、干事有遵循、做事有底线的良好政治生态,2017年11月28日巍山县制定出台了《巍山县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试行一段时间后,于2019年8月8日制定出台了《巍山县实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制度层面有力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州党委决策部署在我县落地落实,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索和思考。

  一、《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容错纠错的大环境尚未成熟。列宁曾说:“只有什么事也不干的人才不会犯错误”。干部在改革创新的实践中,犯错在所难免,但是容错纠错机制是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把干部干事的“大包袱”变成干事的“护身符”;也可能在容错免责条件、情形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权力寻租,产生庇护式腐败,成为庸官的“护身符”,腐败分子的“挡箭牌”和“免死牌”。加之长期形成的政绩思想,容易导致干部评价的惯性思维无法破除,不能彻底的将人与事分开,舆论要求个人对出现不利结果的事件负责,这也是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彻底接受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容易惯性认为现代社会公共事务错综复杂,政务治理应以谨慎为上,担心容错纠错机制可能会成为乱作为者的挡箭牌。

  (二)科学对待容错纠错机制不够。任何人、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先知先觉、不犯错误,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台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防止可能发生的类似错误,鼓励干事创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难做到既让干部感受到组织的信任和关爱,又让干部切身放下包袱去干事作为,要让他们“想干事”,“干成事”。因此,当工作中可能出现偏差、失误时,及时纠正,避免放任错误导致事态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这当中,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又是一大难题。

  (三)配套政策不健全,正面激励和负面惩罚效应不强。《办法》中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属可容错的行为,从规定上来看,不难发现规定较全面但是却也比较宽泛、客观,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配套政策作为指引,具有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存在认定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容错的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在具体实践中,干部出现问题又具有独特性、具体性,因此,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引尤为重要。失误、错误、违纪三者内涵、性质不同,但其边界没有截然的划分,正确区分干部的失误、错误、违纪的性质,实事求是、精准作出处理或者处分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的重要原则,但在现实中又缺乏正面激励及负面的惩罚,震慑效应不强。

  (四)宣传引导不够,容错免责机制知晓率低。《办法》中明确:“宣传部门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客观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氛围”;但是我县的容错纠错办法仍处于摸索试行阶段,部分单位没有及时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没有宣传容错纠错办法的精神实质,其中也包含我们个别纪检干部,很少接触这方面的宣传资料,所了解到的容错纠错机制相关知识渠道不宽,大部分均是从电视或者网络获取的。

  二、对策建议

  (一)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让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容错纠错机制。在网络信息时代,“容错纠错机制”申报人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和数据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以及对公信力的评价。基于“容错纠错机制”的特殊性,政府应在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后,在各大媒体上进行公开,讲解容错纠错机制内涵,避免群众对于这一机制的误解,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机制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性,而非属包庇政府官员的违规行为。对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主动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让群众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所作所为,包容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差错。当启动了容错机制后,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支持“容错纠错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让“容错纠错机制”长盛不衰。

  (二)科学对待容错纠错机制,让干部敢干事干成事。

  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防止小错变成大错、违纪变成违法,使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干事创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为真正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担当负责、撑腰鼓劲。

  1.事前防错。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及时纠正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错误的发生。决策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的拍板定案,都要加强调研论证、集体研究讨论、科学民主决断,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纠正党员干部行为上的偏差。

  2.事中消错。在干部干事创业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常态巡察和跟踪复查,有效清除出错误隐患。

  3.事后纠错。对于那些“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创新干事“试错干部”,要及时进行面对面谈心谈话,多在政治、工作、生活上给予关爱,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让他们始终心怀感恩,竭诚奉献。对于已经查明可以“容错免责”的干部,要通过谈话、提醒、反馈等方式,对问题产生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深刻反思,督促干部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及时补救,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丰富容错纠错内涵。

  1.完善容错纠错流程。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先谋定而后动,从申请、核实、认定到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制定和完善相关细则,经得起人事组织和社会群众考验和推敲。符合申请的事项要具体不能空泛,能通过文字、影像、录音等材料和相关数据支撑,核实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多部门通力合作,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问题的事项进行再次核查,存在一项问题便不能通过;公示相关情况,让社会、群众、部门对公示信息积极监督、反映情况;报备是对最终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公示信息等装档成册,便于后期监督管理。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事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积极参与,搭好多方参与的网络平台,建好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参与者发现问题、提供策略、督促工作,监督成效,让“容错纠错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消除改革创新者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畏惧心理,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为改革创新鼓劲加油。

  2.正确实施容错纠错办法,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一是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充分应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纠错的监督责任,按照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和组织处理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可以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责任追究。四是充分考虑各地各部门的特殊情况,出台相应免责机制和督促各问责主体结合部门的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做到标准细化,范围全覆盖,统一容错免责的执行标准。完善容错纠错相关配套政策。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应建立系统性的纠错整改机制。对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再犯错和后果扩大的举措。

  3.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容错纠错。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用机制推动干部勤勉工作,用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用机制约束干部严格自律,调动每个干事创业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注重挖掘正反典型,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进一步营造领导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良好氛围,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4.做足问责程序启动前的功课。在问责决定前,允许责任人和当事人举证解释,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以反馈的事实和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来判定结果。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醒谈话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开展工作,不能让他们产生因为怕被问责就缩手不干的想法。

  (四)拓宽渠道,宣传和践行容错纠错机制。利用政府网站、巍山消息、电视广播等平台,宣传发布容错免责机制,引导党员干部网上自学,提升党员干部对容错免责机制的知晓率,为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作为、敢担当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信息公开要及时、全面、有据可依。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和“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支部生活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熟悉容错免责机制、组织人事干部掌握容错免责机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精通容错免责机制。

本文来源:http://www.cnmengfu.com/yingyongwen/60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