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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民办学校规章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民办学校规章规章制度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8、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 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 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 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5、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 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 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6、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 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二)基本要求

  1、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道德,讲究仪表礼仪,处处为人师表

  2、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首饰适度,女教师不穿时装和短裙,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符合职业身份。

  3、按时上、下班,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须把工作安排好,必须按学校请假程序办 理请假手续。

  4、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使用职业语言,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切忌用粗言恶语伤害他人。

  5、参加政治学习、听课、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进出会场,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做好会议记录,早操按学校要求与学生一起做广播体操。

  6、不得随意拿取学校或他人信件、报纸、书刊、杂志等;不得随意在他人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不得拿走 阅览室的书报杂志,不得“折页”、“开窗”。 7、爱护学校公物,精心保护电教器材、教具、书籍。注意保持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8、下班前,“一周校长”要检查办公室,督促关好门窗、电灯、空调、电扇等;班主任、科任教师要检查教室、多媒体教室,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9、在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在办公室打牌、下象棋、谈论股票等;不允许带手机进课堂;不允许上班时间串办公室闲谈;不允许与 学校无关的其它事情。

  (三)基本修养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4、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不准用教鞭敲桌子,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支持者除外)。

  5、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6、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

  7、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8、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备课基本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备好课的重要性,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地备好每一堂课。

  2、备课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知识结构,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时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3、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正确地掌握和处理好教材的重点、难点,明确每一课时应传授的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

  4、备课既要备教材,更要备教法和学法。要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安排教学步骤,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以发展为主旨”的教学原则,激励学生当好学习的主人。

  5、认真写好教案。教案要整洁,条理清楚,能指导上课,不搞形式主义。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教案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课时安排,有教学过程(包括设计的问题),有板书设计,有练习设计。教学目的,要包括“思想教育”、“双基要求”、“能力培养”三部分。无教案不得上课。

  6、提倡写教学后记,不断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二)上课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2、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得体。

  3、上课前应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层次分明,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特别要照顾后进生,力求使他们能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能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6、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楚、端正,富于启发性。

  7、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不抽烟,不坐教,不拖堂。

  8、结合本校课程实际,灵活调整短期插班学生课程,合理安排上课时间。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1、课内外作业的设计要遵循“精、活”的原则,既加强“双基”的训练,又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要注意作业的层次性与发展性,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实效。

  2、作业要求严格,对作业要统一规范。要求学生做到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作业。注意培养和训练学生养成细心审题,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的良好习惯,要注明作业时间。还要培养学生改错订正作业的好习惯。

  3、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注明批阅日期。字体端正明了,作业错误要更正,批语要多鼓励学生,指导学生自行改正。在电脑上批改的,可在作业后面写上批改结果。

  4、要做好批改记录,要重视作业的及时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了解全面,掌握典型,分析综合。

  5、建立优秀学生表扬奖励制度,培训结束,要对表现较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

  2、衣装整洁、朴素、美观大方,不允许穿奇装异服。

  3、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喝酒,禁止随地吐痰。

  4、在教学楼内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 赔偿。

  6、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7、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生,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8、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由继续教务处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9、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其相应的证书。

  民办学校规章规章制度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 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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