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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纪检监察建议,希望对你有帮助。

  纪检监察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贯彻落实“抓早抓小、抓常抓长、防微杜渐”工作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监委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努力推进落实学院党委工作安排,坚持政治建设为统领,狠抓责任落实、作风建设、制度执行、程序规范和风险防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书》精准监督、定位监督作用,有效促进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落实,积极推动学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原则

  (一)坚持政治建设为统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以政治监督和纪律监督为重点,以理论武装为主线,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学院政治建设和党建任务落实到位。

  (二)坚持制度建设为基础。积极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精神,进一步筑牢制度建设根基,紧盯制度制定、制度完善和制度落实,努力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

  (三)坚持防控风险为目的。要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善于发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廉政风险、工作风险,及时进行风险提醒,督促相关部门纠正偏差、堵塞漏洞、排除风险,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地监督和规范。

  (四)坚持作风建设为抓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日常监督要以作风建设为主要抓手,以大力提振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和提质增效为目的,扭住突出问题,坚持长效整治,努力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三、适用范围

  学院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各院、系、部、处(室)以及全体教职工。

  四、适用情形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在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工作和声誉造成一定影响,或存在政治风险、廉政风险和其他风险,须及时提醒和整改的。

  (一)政治建设方面

  1. 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决策部署上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

  2.在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市委、省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上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

  3.在执行学院党委工作安排上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

  4.在落实重大政治任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等方面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等问题。

  (二)制度建设方面

  1. 管理存在无章可循。在工作责任或管理领域内,缺乏基本管理制度,管理问题比较集中。

  2.有制度但不完善。制度内容存在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院实际不符,覆盖面不全、结构不完整。

  3.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不执行,执行不力、执行不全等问题,影响学院、系部工作。

  4.在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上有偏差,在执行中出现一定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

  (三)作风建设方面

  1.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不主动、不全面、不彻底,存在廉政风险。

  2.在落实反对“四风”,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方面,存在站位不高,行动迟缓,效果较差等问题。

  3.在推动落实学院党委工作部署和任务上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作风建设开展不全面不深入,教职工存在精神不振、纪律不严、作风不实等问题。

  5.院系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

  (四)工作责任方面

  1.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五)工作流程方面

  1.在管理中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工作流程,工作存在管理无序、程序混乱等问题。

  2.虽有工作流程,但存在不科学、不规范、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3.在执行工作程序方面存在不规范、不彻底、不到位的问题。

  (六)工作纪律方面

  1. 执行工作纪律不严肃、不严格,管理存在宽、松、软问题。

  2.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存在批评教育不及时、纠正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七)其他方面

  1.在监督监察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2.在监督监察中发现专项工作和专项活动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

  3. 在监督监察中发现的其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纪检监察建议书》是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明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批程序,做到精准及时、应用尽用、规范有效。

  (二)规范制发程序。《纪检监察建议书》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制作、审核、签发、送达、办理;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工作纪律,坚决禁止违规行为。

  (三)明确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建议书》由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填制。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初核,纪委负责人审核,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纪检监察室督办。

  (四)落实限期整改。《纪检监察建议书》发出后,问题涉及的院系和部门,要按《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对于不接受、不执行、或虚假执行者,学院纪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谈话提醒或问责。

  (五)不断完善制度。本办法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下发试行,在执行中纪检监察室及时收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紧密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不断完善,不断创新。

  纪检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条文共同建构起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明确了监察建议的主体、客体、根据、保障。结合北京市的实践,谈谈监察建议是如何提出的。

  监察建议的主体是各级监委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法第十一条将“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列为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之一。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拥有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遵循“谁管辖,谁提出”的原则,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其中,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将监察建议的主体扩展到派驻及派出机构,这是明显区别于只能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监察建议之处,有利于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在试点工作中,北京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区监察委员会向街道派出监察组和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意见》,规定派出监察组(办公室)拥有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以朝阳区为例,区纪委监委向全区24个街道、19个乡派出监察组(办公室),派出监察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根据监督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建议的客体,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二是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但是,对于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北京市纪委监委在实践过程中坚持“四个严格”,着力推进监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一是严格适用条件。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二是严格文书格式。要求监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建议单位,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具体建议,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并对文本制作的格式标准作出严格规定。三是严格审批程序。要求监察建议书必须提交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监察建议的,报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监察委员会审批。四是严格督查反馈。要求监察建议的提出机构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接受建议单位对监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避免监察建议流于形式。

  监察建议的根据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结果或调查结果。监察建议依据监督、调查结果向有关单位提出,通过个体问题发现共性问题,通过监察建议促进共性问题的解决。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建议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北京市纪委监委努力做到“两个结合”,深化监察建议的成果应用。一是将监察建议与重要部署相结合。北京市纪委监委要求16家区级监察委员会聚焦重大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实施、重要专项治理,善于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确保政令畅通。二是将监察建议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如怀柔区监委针对白河城市森林公园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工作流程不清晰、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发了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监察建议的保障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强制力。监察建议不是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必须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3项法律后果,有力保障了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纪检监察建议

  “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责成你单位强化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今年年初,针对江某某、窦某某两起职务犯罪案件暴露出的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领域的监管漏洞,金乡县纪委监委向县财政局党组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县财政局党组及时整改。这是县纪委监委通过用好纪检监察建议这一有力武器,推动问题整改、倒逼制度机制完善的生动实践。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今年3月,金乡县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暂行办法》,对适用情形、审核程序以及建议提出和送达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党组织、单位,既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又提出监察建议,需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县纪委监委针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精准把脉,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纪检监察建议,及时送达被建议单位,并通过督促被建议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限期整改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被建议单位要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向县纪委监委作专题汇报。

  同时,县纪委监委还将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不按时反馈情况的有关组织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过程中搞形式主义进行虚假整改、文字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今年以来,县纪委监委已累计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12份,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单位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纪检监察建议书不能一发了事,而是要把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作用。”金乡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步,县纪委监委将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每一份建议书都能落实见效,为公权力运行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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