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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修订草案,提交2002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清华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设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九条: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系(院)均有一个常设代表席位,由该系(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设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副主席的任免。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三)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成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评议常设代表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的不信任案决议。

  (六)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七)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由常设代表轮流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并讨论通过本届常设代表轮值顺序。

  第二十三条:常设代表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常设代表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设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设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设代表会议。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和常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清华大学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系(院)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系(院)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接受所在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系(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系(院)学生会主席由系(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系(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系(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系(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院)学生会开展工作,系(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七章 班委会

  第三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系(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一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学生会规定。

  第八章 财 务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清华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常代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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