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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人民法院应急预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

  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界定和分级

  (一)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审、执行、涉诉信访等审判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刑事被告人逃跑,当事人自残、自伤或行凶、突发重病,当事人、旁听人员扰乱审判、接访秩序,被执行人围攻、殴打干警等突发情况;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本单位人员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相关部门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3、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十分复杂,对辖区内的公私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维稳组办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安全事件。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指挥长:布会·乌塔(院长),副指挥长:波拉提(副院长),指挥长不在院时,由副指挥长负责。指挥中心成员为全体法警和法院应急小分队。

  (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

  1、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2、法警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队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

  3、应急小分队由法院执行局、立案庭等庭室年轻干警组成,由指挥长统一调配。

  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置行动,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

  (一)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开展工作。

  (二)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由指挥长临时调配法警大队参与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法警队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法警队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

  (三)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院长指挥,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法警大队做好准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由法院及时上报县维稳办,由县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四、应急防范措施

  (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

  3、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大队长,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

  4、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

  5、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

  6、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制止的,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

  7、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

  8、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9、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

  (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电话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

  2、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

  3、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

  4、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

  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

  5、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

  6、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有关部门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

  7、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

  (三)纪律要求

  1、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

  2、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4、干警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加强对应急小分队成员的平时训练,锻炼体能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

  (四)形成激励机制。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

  为了保持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及时掌握控制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能够采取及时、稳妥、有效的措施制止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化解各类纠纷和矛盾,维护发展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以保证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有组织性,在工作安排上力求保证处置有提前量,在处置程序上达到稳而不乱;在处置效果上到位不越位,并保证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能够人员、车辆调配等全部按时到位,全面提高法院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工作原则

  1.提前预警。充分发挥监控录像的作用,在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前,要进行全面细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把一切敏感人群和重大案件都纳入到视野当中,做到排查一起,处理一起,并落实责任人搞好稳控。

  2、明确责任。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应急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法院,避免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发生。安全工作以及值班值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负责,押解和看管工作由法警队负责,庭审工作由庭审庭室及法警队负责。

  3.联动处置。加强与其他相关责任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努力建立“属地牵头、部门负责、全院联动”的协调处理机制。每次重大活动,都要安排法警到现场值班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掌握尺度。必须坚持依法强制解决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坚持依法办事,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置,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处置程序

  实行值周带班院长制度,每天有一名党组成员为值班领导,负责对全院信访问题进行接待处理,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对发生的事件总负责。门卫包括大厅、执行局、立案庭三个部门,关键时刻进行监控、处置,为处置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指挥员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全院各庭院室归其直接指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现场人员在事发10分钟之内,向主管领导在10分钟之内向院长请示并安排工作,院内干警必须在15分钟之内全部到岗,不得无故离岗或者不到岗。如有玩忽职守、临阵脱逃者,报请院党组织给予处分。在30分钟之内,现场指挥员要马上组织全院干警完成对突发事件的初步稳控,要求下乡、离院办事的同志必须赶回,如有自由散漫,故意拖延时间,贻误战机的,坚决予以查处。

  庭审时实行法警轮流值班制度, 注意押解和看管时不发生突发事件,警惕突发事件的发生。每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安排法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值班领导应迅速调集警力,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稳妥控制局面,并及时汇报院长。值班值宿时,发生的事件必须及时处置,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视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传达领导指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由现场执行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组织人员适时出警,既要保证执行人员的安全执行,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分工及人员安排;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信访、安全、庭审、执行以及法警押解看管等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与足够重视。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实行全院总动员、总行动,所有人员全员参加,并按时到岗到位,不得无故不到场。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当日值班领导即为现场总指挥,并担任现场全部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领导权。全院各部门要负起责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由院内各单位共同参与。

  执行局和法警队共同实施强制措施。执行局由局长总负责,执行局干警主要主要是与法警队一起实施抓捕押解,在该过程中双方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保证强制措施到位。

  信访办负责直接与相关人员直接见面接触,并保持与当事人的联系,防止因处置不当而引发新的事件。

  法警队由队长刘绍辉,政委赵殿明负责,主要负责现场核心部位的控制,并对闹事者实施抓捕。

  刑庭、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便民法庭、行政庭、审监庭主要配合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并负责随时与其他部门联系。

  办公室负责与外界的沟通和联系,车辆的安排、保证车辆和通讯畅通等任务。

  纪检组、政工科、监察室、调研室注意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的导向,防止出现负面宣传,并在现场通过高音喇叭、广播等方式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对话,争取把问题控制到最低发展限度。及时组织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报导,并进行必要的摄像和录像工作。

  各法庭的警用车辆统一由现场指挥员调拨,各法庭人员由现场指挥人员作应急分队随时调动使用。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现场指挥员与院长沟通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实行现场指挥人员第一责任制度,由其负总责。群体性突发时间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处理案件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由始至终全程负责,并随时想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在程序、时间、事件处理程度上出现差错的同志将由院党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时到位,达到稳定的目的,克山法院专门成立了领导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蒋彦江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郭冶、郑冰美担任,其他党组成员及各庭室负责人任成员,小组下设法警队,主任由刘绍辉担任。全院干警均为处理突发性事件的主要力量,必须全员参加。

  人民法院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为保障我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迅速、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置各种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切实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进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编制依据

  为规范本院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确保法院的安全稳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肩负着值庭、押解、传唤、送达、拘传、拘留、参与案件的执行、执行死刑等重要职责,其担负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在完成任务过程中还具有多重性、危险性、突发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之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活动过程中:1机关保卫2、人犯押解3、法庭警卫4、人犯看管5、协助执行6、执行死刑等 、7其他。

  (三)适用范围

  1、 机关保卫: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生活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2、 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3、 法庭警卫: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 人犯看管:人犯在羁押场所中做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等不法行为或以暴力威胁看管人员生命安全。

  5、 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故意刁难、阻挠、殴打执行人员或执行法警,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围困,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并公然与解救人员对峙。

  6、 执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场途中,人犯家属等人堵车造成群众围观,其中混在群众中的不法分企图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7、 可能引发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防火、防盗和保密工作等。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把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恶性袭警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点;以立案大厅、审判法庭、门卫及传达室等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准确、预案准备、物质准备和模拟演练等工作准备。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院应急处突指挥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应急处突工作。

  3、 依法处置、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权益,维护本单位的和谐稳定。

  4、 集中力量、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与检察院、公安、驻狱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建立有效的联系协作机制,构建以我为主、共同参与的防范与处置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及职责

  1、 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院长任总指挥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指挥长,各庭室长,法警为成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本院办公室,法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 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积极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处突工作;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负责处理处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3、 处突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提供情况收集、信息反馈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院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办公室各成员

  按照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相关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装备械具,在遵循处置突发事件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准备。

  三、 预警监测和报告

  处突办公室成员要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掌握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形成预测报告和预测建议,及时通报,力争准确预测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预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四、 应急响应

  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应急办公室,按应急级响应的要求主动处置,并及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院应急指挥部。严格执行信息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漏报,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确保信息报送渠道顺畅,报送及时准确。

  应急处置。对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力量对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客观评估与认定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要按照处突预案主动、果断处置,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防止响应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

  应急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处突结束指令;院应急办公室要视情况尽快形成专题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五、 后勤保障

  为保障应急处突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办公室应按应急工作的需要,向院党组及时反映相关物质装备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应急处置后勤工作。

  六、 善后保障

  善后处理主要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后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其它善后事宜协调落实。

  七、 监督检查、奖励与责任追究

  本预案的检查监督主体为院纪检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中,院根据情况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院党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由处突办公室成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院党组批准实施。

  本预案由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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