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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旅游活动中,旅游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活动安全承诺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活动安全承诺书

  xx-xx学校x(x)班学生将于xx-xx年xx月xx日组织集体青檀寺旅游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考虑到本次活动的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工作,结合出游特点,为此,本班向学校做出如下承诺:

  1、在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准擅自离队,不擅自单独活动。如果有特殊情况不与班级同学一起集体活动或返校,必须向班委申请同意后方能单独活动(在申请中明确单独活动的原因、返回时间、联系电话等,同时明确单独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后果,由单独活动学生自己负责)。

  2、在活动的过程中,一切行动听从班委和活动组织者的指挥,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每时每刻要注意安全,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去;对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3、 活动时学生在负责人的带领下有组织、按顺序依照指定路线认真开展活动、参观(游玩),带队负责人和外出活动的学生实行点名制度,并及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学生活动情况、安全状况。

  4、在活动的过程中,互助互爱,相互关心,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

  5、在活动中遵守纪律,遵守时间安排,准时在指定地点集中出发,并安全准时地在返回指定地点集中和返回,确保安全返校。

  6、在外活动学生除注意安全外,还需注意防火、防盗、防骗等其他安全事项,在外期间一定认真执行学校安全规定,注意交通、人身、财务等安全。 在活动中如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规定学生本人负责。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活动安全承诺书

  为了让出游的同学度过一个愉快的旅程,并保证同学们在旅游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全体出游人员自愿遵守如下安全与管理承诺:

  一、此次活动安全第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二、出游同学必须听从旅行社及班内的统一安排,必须服从旅游队长的指挥。 旅行时不可擅自脱队,特殊情况单独离队,应征得队长同意。必须随身携带电话,以免发生意外。所以请各位参加者在活动前一天给手机充满电,活动当天保证全天开机,随时能够联系到每个人。

  四、抵达景区游览前,听从队长安排,谨记班委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万一脱团,请于集中地点等候各队负责人返回寻找。

  五、旅行途中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斗殴活动,随时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与陌生人搭讪,如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

  六、旅游途经危险区域景点时,要尽量结伴而行,千万不要独自冒险前往,必须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出现意外尽快救治伤员,并及时报警求助。

  七、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若有刺激性活动项目,身体状况不佳者不得参加。患有心脏病、肺病、哮喘病、高血压者不得从事水上、高空活动。河边戏水,不得超越安全警戒线,不熟悉水性者,不得下水。

  八、外出旅行,注意饮食安全,避免吃生食、生海鲜、已剥皮的水果,腐败的食物,忌暴饮暴食,不得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食品。

  九、出游同学们需随身带好身份证件、现金等物品,如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切勿离手。

  十、由于在出游期间同学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活动组织者无关。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活动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确保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不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米、面、食用油和酱油等调味品。

  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盐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不采购使用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以及河豚鱼、野磨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

  不采购使用无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及食品用产品。

  不采购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及包装不完整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不雇用无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不使用未经有效消毒的餐用具。

  不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它食品。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符合规定,合理布局。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八)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三)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检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创造条件尽快使用电子台帐。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作好相关的记录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及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小包装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十三、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努力创造条件设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适时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四、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诺赔偿消费者和商场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商场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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