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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520作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1

  一、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外部担保信用增级模式的原理

  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主要运用的是担保手段,依靠担保主体自身的信用为集合债券的本息偿还进行担保,如果债券出现不能按时清偿的情况,担保主体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随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还出现了新的内容,如附加定向转让选择权、回售权等。所谓定向转让选择权,是指在债券存续期间出现约定的事由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债券以约定或者当时的市场价格转让给指定的主体的权利。所谓回售权,是指债券让与的指定主体为发行方自身的定向转让选择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附加定向转让选择权、回售权等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地提高其信用增级的效果,但总体而言,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主要还是依赖于担保主体的信用。因此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仍然属于以担保手段为主的信用增级模式。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外部担保信用增级模式,通过附加回售权或定向转让选择权等,使集合债券具有了两方面的信用保证:一方面,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生违约之前,投资者如果担心有违约风险,可以利用附加的权利,将集合债券按约定转让给发行方自己(即行使回售权)或者约定的第三方主体(即行使定向转让选择权),以减少可能到来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生违约时,投资者可以要求担保主体承担担保责任,代发行一方履行债务。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担保主体所不能或不愿接受,则担保主体同样也会违约,这样集合债券的风险就得由投资者一方来承担了,集合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就失去了保障。

  二、韩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P-CBO模式介绍及信用增级原理

  韩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采用了P-CBO模式。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s Obli-gation,债券抵押债券)的一款,是以一组低信用评级债券为标的资产的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资产支持证券),其目的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一组低信用评级债券重新打包成多组不同风险、收益以及偿还次序的债券———也就是债券分层———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高融资效果,其方法是通过分层打包后,当债券风险发生时,首先由债券次级层部分承受损失。在P-CBO模式下,由于债券风险首先由债券次级层部分承受,债券优先层部分实际上是受到了债券次级层部分的保障,因此,尽管标的资产是低信用评级债券,但债券优先层部分仍能取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P-CBO信用增级模式中,参与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在SBC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联合向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发行债券———SPV是专门为该次债券发行设立的一家特殊目的的公司,用于将发债主体的破产风险与投资者隔离;随后,SPV将该债券组合重新打包分层为优先级和次级的ABS,也就是将债券分为优先层和次级层部分,其中债券优先层部分将面向广大投资者发售,而剩下的次级层部分则由债券发行组织者SBC持有。中小企业的偿债资金将首先用于偿付债券优先层部分,只有当债券优先层部分的本金与利息完全清偿后,偿债资金才开始对债券次级层部分进行清偿。经过这种安排,集合债券的违约损失便首先由持有债券次级层部分的SBC承担,只有当违约损失超过次级层部分的价值时,债券优先层部分的投资者才开始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债券次级层部分实际上是为债券优先层部分的本息偿还提供了保障,因此,通过债券分层打包、重新评级,债券优先层部分投资者承担的违约风险大为降低,从而提高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大改善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的效果。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P-CBO模式与担保模式的比较

  1.信用增级成本方面的比较

  P-CBO模式作为内部信用增级模式,其成本要小于外部信用增级的担保模式。对于担保模式来说,中小企业需要寻求外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在寻求外部担保机构过程中,会产生时间以及物质上的成本,而寻求到愿意为主体信用不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之后,还往往需要支付一定价值的抵押品以及大笔的担保费用以获取担保,其信用增级成本较高。而对于P-CBO模式来说,由于采用了债券内部分层,次级层由政策性金融机构SBC持有的方式来为投入市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风险保障,中小企业在发债过程中没有产生因寻求外部担保主体而导致的时间与物质的成本,也无需提供抵押财产和支付给外部担保机构担保费。P-CBO模式通过债券内部运作实现信用增级,其信用增级成本在内部产生,并完全转化为对债券的信用增级,其信用增级成本较低。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方面的比较

  在外部担保模式下,一方面,由于发债主体和投资人并不处于共同利益之中,发债主体对于提高投资者投资收益并不感兴趣,甚至有减少投资者投资收益的趋势———因为对投资者付出的投资收益即是发债主体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因为投资者与发债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企业所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往往少有能力与精力进行监督,因而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企业滥用投资者资金的道德风险。相应地,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了解特定发债主体的道德风险程度,以对该特定发债主体设定特定道德风险补偿要求,所以为了防止因发债主体产生道德风险而受到损失,投资者对于市场上所有的债券都提出了笼统的平均水平的道德风险补偿要求,这在市场行为上将表现为,投资者偏好能给出较高利息率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而往往这些集合债券的风险程度较高。投资者的这种逆向选择行为将导致道德风险低的债券付出高额的道德风险补偿,而道德风险高的债券却只需付出较低的道德风险补偿,道德风险低的债券反而竞争力不如道德风险高的债券,最终道德风险较低的中小企业将由于不愿或不能承担较高的道德风险补偿成本而退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而道德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则受益于相对较低的道德风险补偿成本而主导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而在P-CBO模式下,债券发行组织者SBC持有部分债券,从而使SBC与投资者共同面临着债券的收益与亏损,SBC不得不对债券情况及发债主体情况时刻进行关注。而且SBC持有的是债券次级层部分,而投资者持有的一般是债券优先层部分,损失发生时,SBC首先要承担损失,这更进一步促使SBC严格监督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发债主体资金运用情况,敦促发债主体良好运营。这样一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SBC的严格监督,发债主体滥用投资者资金的道德风险便得到了有效抑制;同时,由于SBC作为债券发行组织者和债券持有者,既有条件有能力,又有需求和必要及时掌握发债主体的信息,从而投资者可以仅花费较少精力便从与投资者有着共同利益的、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情况十分了解的SBC处获得债券总体的真实情况,而不必花费较大精力去分析各发债主体的状况来判断债券情况,这对投资者来说,等于是提高了债券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也就减少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投资者逆向选择情况。

  3.信用增级效果方面的比较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的效果在定性的角度上表现为信用等级的提升,而从便于比较的定量的角度上,则可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违约发生的概率,概率越低,效果越好;另一方面则是发生违约后的损失程度,即违约损失率,损失率越低,效果越好。将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相乘,则可得出一个综合两者的期望违约损失率指标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效果进行衡量。期望违约损失率越低,则信用增级效果越好。为比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模式与P-CBO模式信用增级效果,笔者首先建立了比较两种模式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期望违约损失率的数学模型。然后,以“2010年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后简称为“10武中小债”)为案例,利用该期望违约损失率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期望违约损失率数学模型按以下基本步骤建立:

  (1)计算各违约与未违约发债主体在集合债券中所占份额F×wi(F为债券面值,wi为发债主体i所占债券份额比例)的现金流净现值NPVi;

  (2)用NPVi计算某发债主体i所占债券份额F×wi发生违约时的违约损失率li(其中未违约发债主体li=0);

  (3)将各wi分别与其li相乘,再将之加总求和,得出某时段某种违约与未违约发债主体组合k下,债券总体违约损失率Lk;

  (4)根据安博尔公司的违约概率曲线函数以及Duffie(2003)对企业违约事件用泊松过程加以描述的方法,由各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推算出其条件违约概率pdi;

  (5)将各pdi与对应的wi相乘,然后将之加总求和,计算出该组合k下,债券总体违约概率Pdk;

  (6)将Pdk与Lk相乘,则可得出该组合k下,债券期望违约损失率Elk;(7)各种组合下的Elk求和,即可得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的期望违约损失率EL。通过将“10武中小债”的相关参数带入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期望违约损失率数学模型,并对其在以担保模式进行信用增级和以P-CBO模式进行信用增级的情况下的期望违约损失率分别进行运算,得出的结论是:P-CBO模式下的“10武中小债”的期望违约损失率为1.9755%,中国现行担保模式下的“10武中小债”的期望违约损失率为5.3193%。可见,韩国P-CBO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期望违约损失率远低于中国现行担保模式下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期望违约损失率,不言而喻,韩国P-CBO模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效果比中国现行担保模式信用增级效果好。

  四、改进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的建议

  P-CBO信用增级模式使韩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取得了很好的融资效果。中国可以学习借鉴韩国P-CBO模式以改进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1.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

  韩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的P-CBO模式,其信用增级的原理主要是通过政府设立的SBC持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分层后的次级层部分,来为面向一般投资者融资的债券优先层部分的本息偿还提供保障。中国在借鉴韩国P-CBO模式进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改进的过程中,也需要这样一种专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参与信用增级。中国关于专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可以由政府牵头组织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大型工商企业,乃至一些有实力的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参与发起设立,此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招股,让更多社会股东参与投资机构的管理,可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减少由政府管理投资机构可能产生的错误和腐败,从而增强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于投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心,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2.增加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层级并扩充融资对象

  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在借鉴韩国P-CBO模式时,除了对集合债券进行优先层与次级层的分层之外,还可以在这两个层级之间添加中间层,集合债券中间层部分的偿还顺序介于优先层和次级层之间。增设中间层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融资规模;第二,可以满足更多不同程度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第三,通过设置多个层级,还可以进一步地加强对债券优先级别较高部分的信用增级效果,由于债券优先层部分仍然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占大多数的部分,因此此举可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体的信用增级效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间层部分,在面向更偏好风险和较高收益的投资者进行发行的同时,还可以对发行方中介机构,如承销商、托管银行等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或由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债主体自持。这样债券中间层部分就和次级层部分一道,不仅在实际的清偿上为一般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优先层部分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提供了保障,而且,还起到了减小道德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减少投资者逆向选择的作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次级层部分,除借鉴韩国P-CBO模式由专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SBC)持有之外,还可以对市场上有需求的投资者开放。随着2012年5月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公布,中国“垃圾债券”———高收益、高风险债券———开始渐渐进入市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次级层部分,也可以以私募模式向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高的投资者融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甚至可以上市进行公募融资。此举一方面可以减少专门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投资机构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来投资,加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劣后部分对优先部分本息偿还的保障,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体的信用增级效果。

  3.利用P-CBO

  模式信用增级的同时可配合多种信用增级模式进行改进中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模式借鉴韩国P-CBO模式进行改进并不意味着是摈弃中国原来实行的方法,全面照搬。在利用P-CBO模式进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的同时,我们同样可以在此之外添加流动性保障、担保、定向转让选择权、利差账户、超额抵押、担保投资基金等多重外、内部信用增级模式来提高集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此外,通过利用多种信用增级模式,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次级层分担风险的压力,扩充优先层级的规模,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向市场上广大投资者融资的额度。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P-CBO信用增级模式的成功应用是离不开政府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的,韩国政府曾出台了《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等多个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奠定法律基础,而《资产证券法》更是为P-CBO模式的应用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持。而中国虽然也在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还在起步阶段,很不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法律支持力度还十分有限。为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使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应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将若干家中小企业各自发行的债券集合在一起,采取“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由担保机构作为第二偿债来源,因而能够提升债券信用等级,降低发债成本。

  2012年第一个交易日的一则公告显示首例违约担保代偿事件可能发生。1月4日下午,北京地杰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地杰通信”)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称,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恶化,自主偿债能力较低,已向债券担保人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担保”)申请,请其履行担保责任,确保本金及利息按时全额兑付。中关村担保同日公告称,已于2011年11月28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存资金4414.42万元,包含了地杰通信需到期兑付的全部本金和至2013年债券所需支付的利息,以确保本息兑付。在“10中关村债“偿付期内,若地杰通信无法偿债,则中关村担保将使用存放在公证处的资金按时全额偿付。成立于1997年的地杰通信,由当时的国家邮电部北京通信设备厂和香港金利雅集团合资成立,前者此后更名为普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归属于中国普天集团旗下。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末,地杰通信总资产为4.24亿元,净资产1.789亿元,当年净亏损2728万元。在二级市场,1月5日收盘,“10中关村债”大幅下挫至92.01元,跌幅4.55%。

  地杰通信是2010年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下称“10中关村债”)的13家发行人之一。“10中关村债”于2010年8月26日发行,总规模3.83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5.18%,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授予“AA+”债项评级。其中,地杰通信发债金额为4000万元,占比10.44%,其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B+”。根据担保协议,中关村担保对“10中关村债”存续期前3年(2013年8月26日前)应付本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

  地杰通信案例说明:1、对中国债券投资者而言,“闭眼买债”时代已然走到了尽头。投资人必须要仔细研究资料分析债务人的偿债风险;2、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地杰通信是第一家违约企业但绝对不是最后一家,未来几年违约风险会大量存在;3、发债会越来越困难,作为发债的财务顾问,必须着重分析和展示债务人的存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以前做材料很重要,现在实质判断能力很重要。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案例3

  一、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现状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 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融资方式打破了大企业才能发行债券的现实,使得中小企业也能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国务院“金融30条”提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近为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方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要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从2007年至今成功发行了8期。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问题

  (一)担保问题是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担保问题之所以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是因为中小企业在规模,资本,盈利等很多方面的因素。中小企业需要使用担保和再担保的方式来进行信用增级进而降低发债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也可以进行资产抵押贷款,这样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但是抵押贷款需要对资产进行估值,所以,中小企业在发行集合债券时比较希望采用担保的方式来增级。为了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银监会于2008年10颁布了一项新的政策:禁止银行对企业发债等融资方式进行担保。这项政策的推出对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增加了更大的困难。

  (二)上市交易后交易量比较少

  不管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发行的07深中小债,还是在深圳股票交易所发行的07中关村债,在发行时交易比较火爆,但是在以后的交易中还是比较清淡的。例如07中关村债,从2008年1月21日到2009年3月31日,日算数平均成交量只有1017手,低于普通的债券的每日平均交易量。这与债券的发行量和发行人的资质有密切的关系。

  (三)准入门槛过高

  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发债准入的规定中,要求中小企业达到9个硬性指标,包括净资产达到6千万以上、注册3年以上、最近连续3年销售量增长20%以上、最近3年净利润增长10%以上以及发行债券所得资金在投向方面也有规定等。种种这些硬性指标使得中小企业一方面很难通过发行集合债来筹得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那些能够发行集合债券的企业同样在银行那里也能比较容易得得到贷款。这就使得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效用大大降低。

  (四)多头监管使得效率降低

  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的监管有几个部门联合负责。集合债券的上市发行不仅要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而且发债主体也是多元化的,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不是上市公司。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也会不同,这样既不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对于发行集合债也造成了很多障碍。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问题对策

  (一)由市场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

  为了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生存与发展,在起始阶段政府的主导是必不可少的阶段。尽管政府主导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集合债的发展,政府的主导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也慢慢显现了出来。以长远的眼光来看,政府主导必然会让市场推动所代替的。企业经过调查、合作等方式自发的联系一些有着共同融资目标的企业既能减少协调成本,又能增加企业的活力,还能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里我们应该意识到,市场推动需要企业自律协会等组织的配合才能发挥出出应有的作用。

  (二)增加信用增级途径

  中小企业要想发行集合债不可避免的要面对信用增级问题,这也是为了满足其发行成功的需要。为了降低企业的发行成本,中小企业一般不会选择简单的担保方式或者是联合担保。所以,增加信用增级路径是中小企业必选之路。一方面,增加外部信用增级路径,为更多集合债发行提供帮助。比如,保险公司的创新信用保证险既可以发挥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的优点,而且还可以支持中小企业发行规模比较大的集合债。另一方面,发展内部信用增级路径来降低增级的成本。例如,分层集合债的现金流,有选择有区别地提供担保,既能把信用增级的成本降下来,又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发债的各种费用。

  (三)降低发行的门槛,发展OTC市场

  当前发行集合债中小企业所遵循的是《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他们并没有中小企业发债而做一些特殊的规定,这就使得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很难通过债券来融资。高的发行门槛必然会增加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但是也减少了资本市场的活力,发行集合债应该借鉴股票市场的创业板,适度的降低发行门槛,通过提高集合债的透明度和培养合格的投资者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活力。因为中小企业的数量很多,所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所很难满足集合债的发展,OTC市场的规范和扶持对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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