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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就是规矩,就是我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处理检举控告的根本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就是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1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过学习,有以下体会。

  一、《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

  以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1991年)、《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96年)等等。《规则》明确要求,“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是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可以说,此次发布的《规则》,不仅是对分散的各项规定的集中,更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如接访制度、澄清正名制度、定期分析制度等的总结提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规则》是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规则》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可以说,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规则》共10章五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等。

  《规则》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按照惯例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属于下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三、《规则》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比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相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实名检举控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可以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四、《规则》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

  《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规则》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进行督办。

  五、《规则》注重对权利的保障

  《规则》对权利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专设一章(第七章)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非常全面。同时在第九章中强调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第八章强调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在第九章工作要求和责任中,规定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党员干部思想疑虑,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规则》已经发布,对我们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规则》就是规矩,就是我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处理检举控告的根本要求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就是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是自觉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意识。《规则》的规定比较细也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对我们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极具指导意义。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信访举报部门的同志尤其要先学一步,学深一些,要带着责任感去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学,学深悟透。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往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如何按照《规则》再造工作流程是我们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认真结合工作实际,不等不靠,加强谋划。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2

  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通过参加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我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了《规则》,能够深刻认识到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规则》的具体内容,打牢了运用《规则》开展检举控告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颁布执行,对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履行好岗位职责提供重要支撑。因为《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流程以及检举控告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齐抓共管,确保处理检举控告达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好检举控告工作,需要党委(党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需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高度自觉,全力执行。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分清主次,确保不因诬告陷害挫伤干事积极性。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一些人出于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也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颁发了《规则》。为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了完备的制度要求,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一是明确界定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从重处理。通报曝光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比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三、搞清界限,举起检举控告这把惩治贪腐的利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处理检举控告的第一层级,需充分掌握界限。只有区分清楚,才能正确界定并及时处理。《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

  四、按规办事,确保检举控告办理结果历史检验合格。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人。一旦处理不好或者胡乱处理,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为结果关系到一个人的未来命运。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流程,站在政治高度、站在为当事人高度负责态度办理,使办理结果永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特别是要严防办成冤案、错案,最后给党和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切实做到熟知《规则》、弄懂《规则》,然后模范执行《规则》。《规则》对纪检监察干部办理检举控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违规惩处措施。倘若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徇私枉法,甚至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记住自己肩上的责任和国家依法治理的担当,确保处理检举控告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使自己永远心怀坦荡、无怨无悔、问心无愧,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生仇恨。只有这样,才能让纪检监察工作得到组织和人民的认可和点赞;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才能在带领全国人民奔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中走得坚实稳健、铿锵有力、战无不胜。

  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3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出台后,长武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结合岗位职责,按照先学一步、深学一步、学用结合的要求,认真抓好《规则》的学习贯彻。

  及时抓好学习贯彻。该县纪委监委将《规则》打印装订成册,做到委机关干部手一本,要求机关各室(部)组织集中学习,并将《规则》电子版转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方便干部职工随时随地进行个人自学。坚持业务、学习两不误,采取“线上+”的方式,及时在工作群转发原文内容和学习重点,组织个人认真进行自学,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或“疑难杂症”集中探讨,以研促学,集思广益,既要诊明“病因”,更要抓好“药方”,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具体思路和举措。

  明确重点学习部门。该县纪委监委着重要求与处理检举控告相关的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室(部)先学一步,结合工作实际反复学习领会,对标对表《规则》,检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按照《规则》要求,及时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流程,高效优质开展好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切实保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扎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合法权益。

  确保学习取得成效。在前期室(部)分组学习中,要求各室(部)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深入研讨,鼓励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并指导各部门通过自主测试方式检验学习效果,在全委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学习氛围,做到《规则》内容入脑入心,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落到实处。以学习《规则》为契机,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业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相关制度规定,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合规合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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